北市教育局 公布幼兒園收費原則
|
| ||
台北市教育局今天表示,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托兒所收費基準,維持與100學年度相同;私立園所改制後仍不得調高收費數額,但政策同意調高收費比率者例外。
教育局表示,公立幼托園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幼兒園後,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托兒所,其收費基準維持與100學年度相同,半日制每學期1萬2980元、全日制每學期2萬1588元。 此外,私立幼托園所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後,依幼照法第42條規定,非合作園所如非幼兒就學得請領中央政府補助的幼兒園,自行訂定收費數額且報教育局備查。 但經教育部審核通過的合作園所,如為幼兒就學得請領中央政府補助的幼兒園,依幼照法第42條規定,自行訂定收費數額,但全學期收費總額,不得逾各園自98學年度起依合作園所機制登載的收費數額,且不得調漲。 教育局幼教科長李慧銘表示,幼兒就學得請領補助的私立園所,改制為幼兒園後仍不得調高收費數額,同時不得超過98學年度上傳登載在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收費金額,但政策有同意調高收費比率者除外。 另外,各私立幼兒園訂定收費數額須在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,並報教育局備查後,向就讀幼兒的家長或監護人收費,各園所101學年度收費數額在7月31日前報教育局備查。
【2012/07/12 中央社】
|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